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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原告郭**骑电动车带儿子刘*沿石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云路交叉口时与本人相撞,当时,我也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而且是在不违反交通的情况下正常行驶,由于当时慢车道上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挡住了原告的正常行驶,这时,原告骑电动车拐到了快车道上,撞到我驾驶车的右后轮后侧,摔倒在地,当时我立即停车,把他们扶起,然后报警,警察来到做记录把车拖走,他们家人赶到,我就同他们去了他指定的郑州市**医院看病,按他们说的做了检查,上了药,因是轻微擦伤,共花了医药费300远,是我所出,随后他们要1000元现金,我拒付,警察调节他们及不配合,后因用车我交保证金提车,并在认定书签字,现在,原告把我告 了,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18-08-10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车相撞一般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责任后再确定相关赔偿问题。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一般闯红灯的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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