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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与朋友合伙购买客车共同经营 说好赔钱赚钱五五分共同承担 2007年我退出了当时口头说好由朋友自己经营赔赚与我无关 但等卖车后车钱平均分配 2008年车卖出共计40万本应我所得20万 但现在朋友说在2007年发生2次交通事故共赔偿他人2.5万元还说在2007年间亏损10万元朋友要求2007年间亏损费用10万元和赔偿他人的2.5万元与我共同承担 我应该承担么 我该怎么办 注04至07年间一直盈利朋友说07年亏损我怀疑

交通事故 2018-08-10 1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买卖双方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买卖合同效力并不产生影响。
    所以您与第一买家的买卖合同,以及第一买家与第二买家的买卖合同都成立。其次,但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买卖合同签订后已将车辆交付买受人,则车辆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动,归属于买受人所有。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您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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