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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人之前在南京某一家医院就诊,医院开了一些药物,后我家人服药3个月后在做肝功能化验时发现肝部受损很严重,诊断结果为药物性肝炎。在未服该医院的药物之前做的生化我家人各项指标都正常,可确定是由于服该医院的药物诱发药物性肝炎的。在医生开药前也并未给我家人做检查只是抽血做了微量元素的化验属正常,我家人也是按医生的嘱咐服药的。现在我家人已住院治疗近2个星期,医生并告知还需住院较长一段时间。请问此事我是否可以向该医院提出赔偿?谢谢!我家人之前在南京某一家医院就诊,医院开了一些药物,是否可以向该医院提出赔偿?

交通事故 2019-09-13 18: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医疗事故纠纷适用这一时效期间,即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伤害明显的,自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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