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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与彭某从杭州回宜昌方向在枝江段与回黄石车相撞.系黄石方左前胎越上为水泥方形,事后已换的隔离墩致胎破,使车失控与迎面来的我方车相撞,我方驾驶员彭某和后排睡觉的我丈夫当场死亡.黄石方驾驶员也死亡,另二乖员负伤.双方车辆均为平头柴.交警认定黄石方负全部责任.双方驾驶员均为车主. 现我与彭方为共同原告起诉黄石方车主及高速公路管理局和路桥公司.彭某含车辆起诉额为30万,我方为29万。现我与事故约一月后出生的女儿租房生活,非常困难。垦求给我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10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汽车相撞,属于交通事故,建议及时报警,至于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

  • 一、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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