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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驾驶轻便摩托车(轻骑)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北向南的轿车相撞,距现场事故发生点北面约2米的位置有一岔口(西面的岔口,此处可左转往西通行)。现场情况:对方轿车1/3在中心线的东面,我父亲及车辆均摔在东面路边上,撞击头部当场过世。据交警查看撞击点,认为事故发生撞击点在中心线附近,我父亲轻便摩托车的右手侧与对方撞击.交警事故认定书于7月1日下达(6月3日为事故发生日),认定:1、我父亲未戴头盔。2、我父亲左转车辆未避让直行车辆。3、对方轿车现场避让处置不当。4、对方轿车占道行驶。(因对方轿车为ABS刹车系统,交警并未对车速进行相关认定)

交通事故 2018-08-10 1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车相撞一般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责任后再确定相关赔偿问题。
  • 请协助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并做好对伤者的救助,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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