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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是买方,由于政策变动于4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定金两万想得到银行的优惠利率,因此与卖方约定4月19日去网签及资金托管,但卖方丈夫出国了,她是户主和我们签订了合同,中介说应该可以办托管的而且银行利率可以打折,但4月19日中介通知我们说资金托管一定要卖方夫妻共同到场的,所以没办,现在银行优惠利率没有了,卖方丈夫归期不定,一会说几天一会说半个月,我和我老公不想买这个房子了,但合同约定违约要付20%房价的违约金,这个算我们违约吗?由于政策变动于4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定金两万想得到银行的优惠利率,但合同约定违约要付20%房价的违约金,这个算我们违约吗?

银行 2019-08-06 14: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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