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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出租车司机朋友,因遇到道路维修,且没有明显提示标志的情况下意外发生事故,导致当场死亡。请问这样的情况下,该得到如何的赔偿?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我的一个出租车司机朋友,导致当场死亡。请问这样的情况下,该得到如何的赔偿?

交通事故 2019-08-13 11: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首先,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同时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报案,说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伤亡情况及简要经过等。其次在向交关部门报案后应和租赁公司取得联系,一般租赁公司对所租赁的车辆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主要险种,在和租赁公司取得联系后,向其说明事故的具体情况,并按租赁公司的要求采取响应的行动,例如等待租赁公司人员的到来、收集必要的文件等,这对于过后和租赁公司商议处理事故损失有很大好处,并有助于从保险公司顺利获得理赔使损失降到最小。
  • 出租车事故怎样赔偿,  
    (一)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出租车发生事故要赔偿哪些费用  
    1、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以医院票据为准;  
    2、继续治疗费用:以医院的诊断为准;  
    3、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4、营养补助费:各地计算方法不完全一样;  
    5、护理费:各地计算方法不完全一样;  
    6、误工费:按实际收入计算,以实际误工天数为准;  
    7、财物损失: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8、精神抚慰金(就是楼主提到的“极度痛苦费用”);  
    9、亲属因此事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以票据等为准;另外,楼主认为所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 维修费用的认定主要是在将受损物在事故中的受损完全修复的最低维修费用上进行商讨。
    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的事故定损金额有时与受害方进行车辆维修的实际花费金额差距较大。
    原告方即事故受害方,大都以受害人实际支出的修理费即车辆维修发票主张维修费,而被告即事故加害方则以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进行抗辩,往往认为原告方有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
    依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之一即恢复原状,其是指在物理形态上受损物的原貌。恢复原状原则上应当由加害人为之,但为方便受害人,立法允许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亦即修理费,来替代恢复原状。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权利人(回复请求权人)因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受的损害,因权利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别。当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时,赔偿范围应为物的价额;当权利人为运送人、质权人或者租赁人时,对于占有物仅有限定的利益,其赔偿应以其限定的利益为限。
    例如因占有物的灭失而不能回复所生之损害,质权人只能请求赔偿质权的价额,运送人只能请求赔偿与其运费相当的金额,其残余之额,应为所有权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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