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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我入伍,在部队任汽车驾驶员1984年底转业1985年元月15日到县汽车运输公司任汽车驾驶员 [ 计划外临时工(有计划外用工协书)]1986年03月22日下午,我驾驶的货车左后刹车出现故障,生产股长为了保证第二天按时出车运货 ,叫我协助修理工甲修理。在钩挂刹车制动蹄回位弹簧时,甲手中螺丝刀被弹脱手,螺丝刀误刺入我右眼球,随即被送往县医院救治,因县医院眼科条件有限。随即转送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刺伤失明。后住院22天。公司只报销医疗费用。两个月后公回司做调度工作。到1998年受右眼影响左眼视力急剧下降。经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工伤并于1998年07月09日发给职工工伤证书。1992年劳动合同签证。公司没有帮我劳动合同签证。1992年到2001年期间我一直要求公司替我解决此事,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明确答复。直到2001年12月才给我劳动合同签证。1986年06月到2001年12月公司没有帮我交纳养老保险金,1986年06月到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连同滞纳金总计 9824元整 ,系我自己出钱交纳养老保险金连同滞纳金。从2002以后都由公司交纳养老保险金。请问,①从1986年到2001年的养老保险金连同滞纳金是否应该由公司交纳? ②从1979年入伍到2007年劳动部门个人档案全部衔接。工龄为28年。加四级工伤。我的工资应该是多少?享有的工伤待遇是多少 ?工伤赔偿应该是多少?现在还可以得到工伤 赔偿吗(以前我一直找公司赔偿,但都没有得到赔偿) ?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时效吗 ?

工伤赔偿 2018-08-10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一般要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而制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被判刑并没有剥夺此项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考虑到根据《监狱法》等国家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未收监执行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给予工伤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职工只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当然也适用这一条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医疗补助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对于职工因判刑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仍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给,不应自行取消或少发。
  • 工伤的赔偿,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而有所不同。


    1、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等;


    2、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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