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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与2007.12.25日去公司上班.在车间做拌沙工作.是临时工. 在2008.01.25日,因工件堆放不当,从后压在了我父亲身上,道之我父亲左腿小腿骨折,脚面2.3.4.5.脚指骨折. 厂家是2005年西安电机厂租原五星制造厂厂房设备成立的西马制业有限公司,前后以换3批领导.现任领导把生产包给了车间主任,填了合同,工人主任找,工伤事故让主任自己负责. 我父亲是主任送到医院的,现以花费11000元,他没钱了,提出让我们掂资。我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8-08-10 2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建议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按事假处理不合理,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如果公司不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以法律形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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