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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在87年因征地被安排在了一家宾馆上班并成为该单位的一名正式员工,92年底因生病请假了一段时间,康复后回单位上班却被领导种种借口未能继续上班,后来多次找到该单位也因领导更换频繁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不安排工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只好外出打工,期间该单位从未过问我的死活,现在听说已经解体(单位解体也没通知我),一些临时工都得到了不同程度补偿,而把我当做不存在,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得到哪些方面补偿,谢谢给我解答,深表感激!我在87年因征地被安排在了一家宾馆上班并成为该单位的一名正式员工,一些临时工都得到了不同程度补偿,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得到哪些方面补偿

征地补偿 2019-09-07 0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劳动仲裁期间,单位不安排员工上班,那么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员工需要按时到单位上班。如果单位不安排员工工作,那么员工需要取得证据,在存在证据证明单位未安排上班,是可以不用去上班的。
    但是单位需要按月支付员工期间的基本工资。
  • 正式员工讨薪可以找以下部门:
    1、自己所在部门的更上一层申请解决;
    2、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所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内到法院起诉;
    4、到政府相关部门求助;
    5、如果遇到对方使用暴力或者违法的事,可以正当防卫。同时报警解决问题。
  • 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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