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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1972年4月19日在和平里办事处登记结婚的,多次搬家不慎丢失,现在办一些事需要结婚证,怎么补办?到哪儿去补办我们是1972年4月19日在和平里办事处登记结婚的,现在办一些事需要结婚证,怎么补办?

离婚 2019-08-30 07: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补发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登记结婚需要的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 结婚需要办理材料: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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