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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找一个朋友借了三万元钱,并出了借条给他,后几年已陆续将钱归还,但对方并没有将借条归还,每次还钱时找他要他都说我们都是朋友,没什么的,借条我撕了,因为我们都是打工仔,而且这几年我们都吃住在一起,后来想想都这么长时间了,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况且钱归还完后,这几年他也没再提过。前几天,他却打电话又来找我还钱,原来他过去找当地的信用社贷过款,现在信用社已将他起诉,他就找出我原来的借条来找我还钱,请问下,我应该怎么办?但对方并没有将借条归还,应该没什么问题了,他就找出我原来的借条来找我还钱

债权债务 2019-08-26 07: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借钱不是非打欠条不可,如果没有打欠条,对方无异议,依法是可以要回所借的钱款的。
    如果对方不承认拿了钱,可以采取录音等办法,收集相关证据,来达到要回钱的目的。
    如果有办法证明钱是给了对方,但对方不承认是借,是给的,这就需要对方出示相关证据,否则,对方必须还你钱款。
    如果对方拒不偿还,可以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解决。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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