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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与A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但自毕业两个月以来,A单位一直找理由不让我去上班,而且A单位将我的报到证要去了,也一直没有去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现在报到证还在单位放着,也不让我自己去人事局办理报到,就业协议对毁约金方面没有任何备注,但是档案关系还没有办理,现在我想跟A单位解除协议我需要交违约金吗?A单位有权力强行不让我解约吗?麻烦您回复,谢谢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我想跟A单位解除协议我需要交违约金吗?A单位有权力强行不让我解约吗?

合同纠纷 2019-08-15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解约协议存在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举个例子: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公司应在员工离职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
      第一,员工经过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第二,员工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这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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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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