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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经送到看守所了,他偷东西不只一次了,这次是第二次被抓。你说还有可能从轻处理或判缓刑吗?在看守所要呆多久呢?作为他的家属有可能会见他吗?该怎么办呢?怎么帮助他呢这次是第二次被抓。你说还有可能从轻处理或判缓刑吗?在看守所要呆多久呢?作为他的家属有可能会见他吗?

刑事辩护 2019-08-20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要看偷的东西的价值,如果只是几十块的东西或者一两百块的东西,违反的是治安管理,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如果已经达到盗窃的立案标准,那么就会作为刑事案件,需要经过法院审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具体多少要看当地省份确定的数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人是到人家家里去偷东西的话,那么无论偷的什么东西、是否偷窃成功都是要立案的,因为属于入室盗窃。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近亲属可以会见,但不得超过三人。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
    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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