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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我和丈夫结婚,但在2003年到2009年结婚之前一直在同居。在2003年时我借给他17万元钱,当时没有写字据。这期间我多次让他还钱,他总说没钱。2006年他花了20万买了一辆汽车,于2007年5月卖掉,钱存在了我的卡上,当天又以他妹妹的名义重新买了一辆汽车,21万元,因为钱不够,我又从卡里多取了3万多,买下了这辆车。2009年7月,我丈夫没经过我同意把车卖了抵债,一分钱也没还我。现在我要离婚,并且要让他偿还欠款。但17万元的借款没有字据,他不承认我毫无办法。现在我可以要求他妹妹偿还我购车款吗?(我有当时买车的收据,(交款人是我),刷卡记录单,我知道车牌号和发动机号)这期间我多次让他还钱,并且要让他偿还欠款。现在我可以要求他妹妹偿还我购车款吗?

债权债务 2019-08-28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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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
  • 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债权人有二种处理方式:  
    1、主动、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要求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2、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起诉,取得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后对方不履行的,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对方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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