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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已去世了,他身前(1992年)欠朋友3万多元钱,朋友一起诉到法院他也还了一半的钱,父亲2001年和母亲离婚,他说债务由他自己还,离婚时他分得两间房,姐姐由他抚养,由于他没有能力抚养,就说房子留给母亲做姐姐的抚养费(很多人都可以证明姐姐是母亲抚养的),所以那两间房的房产证没有改他的名字还是母亲的名字,现在父亲的朋友要我们就这一个星期还余下的钱,不还就要法院拍卖那两间房子,他们可以这么做吗?我们三姐妹都是母亲一个人抚养的,我们当地的人都知道,我们可不可以不还那些钱呢?那些钱是父亲和他欠钱哪个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时候欠的,我们都没有用个一毛,法院可不可以拍卖那房子呢?他们有权那么做吗?我们需要还余下的债务吗?如果要还可不可以少还一点?由于他没有能力抚养,不还就要法院拍卖那两间房子,我们可不可以不还那些钱呢?我们需要还余下的债务吗?

离婚 2019-09-10 02: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欠钱不还人跑了怎么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后将能确定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关系,并能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所以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借你钱的人失踪,然后要求从他的财产中清偿欠你的债务。
    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
    其次,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欠钱,债务要如何清偿?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3、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4、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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