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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单位职工,单位为了照顾职工利益,将单位房屋以低价卖给了我,只与单位签订一份购房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但没有讲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在我们几户想重建房屋,并与开发商达成一个利益较丰厚协议,单位房屋属于国家划拨土地建房,我问是现在能不能以我们个人建房的名称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是否要得到单位的同意或办何手续?但没有讲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否要得到单位的同意或办何手续?

房产纠纷 2019-08-15 15: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首先,房屋价值会受到影响。
    另外每个地方的政策和法规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会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对土地部分适当补偿,看地方性文件吧。而且南方个别村镇还实行土地面积拆一还一,房屋及附属按成本补偿。
    建议咨询当地机构
  •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议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如果是单纯的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是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公证后具有更强法律效力,一般无法反悔。其次,房屋因登记产生对外效力,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来说,在房管所登记的人才是房屋所有权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登记人购买房屋,那么买卖合同有效。真正的权利人无法主张返还房屋。最后,建议放弃权利的一方,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申请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而划拨土地无年限规定。
  •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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