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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一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我单位按照规定得发放丧葬费、死亡工资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给死亡家属。现因他配偶和他母亲有分歧,都要来领取该款项。为了不造成矛盾,那些应该属于他母亲所有,那些属于他配偶所有(家庭关系:他还有一儿一女。儿子已成人,女儿16岁;与他配偶是继子女关系),法律依据何在。也就那些属于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归那些特定人所有(丧葬费用是有他配偶支付的)。

消费者维权 2018-08-11 0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①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②林木、牲畜和家禽;  ③法律允许的所有生产资料;  ④文物、资料、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财产权——稿酬、奖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
    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  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
    如果是夫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
  •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一般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人一般不能分得遗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照顾特殊人员的利益,以各种形式规定了遗产酌给制度,赋予不能参与继承的特殊人员以遗产酌给请求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需要扶养者的生活需要和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请求酌给遗产的权利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特定的扶养关系。因此,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因继承人继承遗产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同样可能存在遗嘱继承人之外的、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扶养关系的人。既然法定继承中,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因继承人的存在而影响其请求权的行使,那么在遗嘱继承中,其权利也应同样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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