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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我刚毕业,户口从学校迁出,但还未办理落户手续,也就是说户口迁移证还在我手上,现在我想领结婚证,应该怎样开出我的户口证明?但还未办理落户手续,也就是说户口迁移证还在我手上,我想领结婚证,应该怎样开出我的户口证明?

离婚 2019-09-10 01: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方法:
      申请人到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申请表,填妥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独生子女已成年的同时提供《独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在校学生已成年的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8)以审批条件
    (2)申请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产权人的学历、经本市市(区)人事局确认的资格(职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及注册资金金额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注册资金金额证明),或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交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2、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获批准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
      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禅城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户口办理窗口办理入户。
  • 户口迁移,要先办理准迁证,再办理迁移证。
    户口迁移的基本程序:向户籍预迁入地公安户政部门提交户籍迁移申请,待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拿准迁证到现户籍地公安户政部门换发迁移证,拿迁移证到户籍预迁入地公安户政部门完成入户登记。
  • 当事人想转移户籍,需要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取得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迁入的准迁证。
      然后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同意当事人迁出户籍,会注销当事人的户籍,当事人拿到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二、离婚户口迁移手续、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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