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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喝酒,别人骂他并用啤酒瓶砸他,但他躲开了,但他用水果刀把那人刺伤了,事后就逃跑了,没有赔偿他的医药费,也没有去看他,现在已经被公安局带走,他这个情况会怎么判?判几年?能监外执行吗?但他躲开了,事后就逃跑了,没有赔偿他的医药费,他这个情况会怎么判?判几年?能监外执行吗?

刑事辩护 2019-08-21 1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刺伤人属于伤害类型。故意伤害分轻微伤、轻伤(
    一、二级)、重伤害三级,轻微违法后果,给予行政处罚;故意伤害至人轻伤以上则涉嫌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害根据危害程度与情节因素,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处罚责任。三个责任可以单独承担,也可以两项并行承担。
      适用法律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处罚法、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 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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