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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大学生.父亲是中学教师,母亲是在校职工,在学校共有4个小食堂,,我们是其中之一.去年8月中旬,初中三年级要求补课,母亲被安排那天去学校加班,父亲骑自行车带母亲去上班路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伤势严重,法医鉴定5级.父亲略轻 (1)请问此情况属工伤吗?需准备什么资料?(2)学校在刚发生事故时承认工伤让好好修养.但最近否认,理由是做午餐,去的太早,不属于工作时间,可几十年以来,都是这样的,否则会误餐.那么国家明确规定,不可以私自组织学生补课,此情况属违约吗?我们需要做什么准备,来证谢谢您! 3)发生事故时父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调入小学,回家过年时,得知此事,在医院期间没有任何人告知此事.,学校校长索要4500的补课费,当时因没钱,被迫交了1500.没开收据. 找中学校长,他说不知此事,让找镇上管理各校的教办室主任,他没给任何说法,还帮着要钱,可今年又把父亲调回原中学.也是没有告诉我父亲,只是通知在哪上班.请问我们需要充分准备什么来讨回说法. 希望您能从百忙中,给我点光芒,我真的很需要您的指引

综合法律 2018-08-11 0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承认是工伤怎么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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