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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金岭铁矿工作,于2008年5月25日在工作中被电弧灼伤双手,单位做出一下处罚,1车间以我违章作业为由扣罚我300元。 2,工段又以因为我出工伤影响了工段达标为由扣罚我1860元,说是工伤鉴定后如果鉴定住级别就不把钱退给我,鉴定不住就把1860元退还给我。 3,工伤期间单位只给我开基本工资,奖金被扣 4,住院期间也没有什么补住。请问各位我单位的做法对吗。我的2160元该不该扣啊

刑事辩护 2018-08-11 08: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住院有哪些医疗待遇,  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四,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如何申报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本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交有关单据和材料,我中心负责在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报销手续。  
    1、申报的范围  
    1.门(急)诊按规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  
    2、申报所需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保专用处方、专用收据(注:急诊收据须有急诊章)  
    2.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收入院证明(出院后及时申报);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家庭病床治疗证明(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 劳动者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是有工资的。工资的标准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并且在停工留薪期内,均由工资。  停工留薪期长短,根据不同伤情,各省的规定不一致,可以查询下当地的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劳动者生病住院的,在合法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即可,属于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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