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1981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认同是工伤,但因本人2002年至2010年犯罪服刑,2002年企业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本人通过法律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是否在诉讼期限内?企业认同是工伤,2002年企业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本人通过法律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是否在诉讼期限内?

诉讼 2019-08-31 07: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有诉讼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工伤诉讼适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特殊诉讼。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
    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 职工工伤死亡家属有什么赔偿?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下相关法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即丧失获得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  (l)普通诉讼时效。根据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松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面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1条指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9条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钦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