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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我向某某人借钱,当日,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就向对方出具了2份各借30万的借条,因为当场对方拿不出这么多的钱,就约在几天后拿钱,当时的借条先被对方拿走,也没有任何消息,对方后来都没有拿出这些钱来。由于本人不懂法律,就没有在意这件事。1年后,对方竟然拿着我当初开的借条(2份各借30万,共60万的借条)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告我,说我当时写了借条,借了她的钱,没有还,还多次讨债,说我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可从1年前到今,从未见对方到我这边来催讨)。当地法院却审判我方败诉尊敬的律师,现在我该怎么处理?我向某某人借钱,因为当场对方拿不出这么多的钱,借了她的钱,现在我该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19-09-13 06: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找寻其他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准备诉状后起诉就是。  借条是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书证,是债权凭证,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就借款沟通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形成证据链的,法院会判决借款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
  • 借条无效的情况:
    1.明知借款的用途违法
    2.趁人之危签下的高利贷
    3.逼迫写下的借条
    4.恋爱关系或者夫妻关系中无实际支付的借条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被逼迫写下的借条,其真实意思很难得到认定,如果判借条有效,对被逼迫的人来说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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