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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我家住6层,楼下5层房顶出现漏水现象,物业认为是我家水管子或者暖气管子漏水,要刨开我家地板和暖气墙进行查看,刨开后查看完后,修理费和刨开我家卫生间所需的装修费用由我家承担,包括楼下业主卫生间因为漏水所造成的装修损失都由我家来承担,理由就是说我家在很多年以前装修时修改过水管和暖气的线路,所以责任由我家承担;二、我家购买的是二手房屋,前期装修是由第一任业主完成的,物业说房屋进行了挺大的改装,水管和暖气管道都做了调整和装修,所以出现漏水现象;据了解到业主装修物业是要监督的,不合适的装修是有权不允许业主进行的,业主做水管改装都是需要物业签字确认的,做了闭水验收以后,才可以进行地板或者其他后续的继续装修,如果管道和质量都没验收合格是不允许业主再进行装修的,既然当时物业都没有制止或与第一任业主签订任何改造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现在出现事情想让第二任业主来承担责任是否合理呢?希望能尽快给予一个完美的解答,谢谢!

损害赔偿 2018-08-11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如遇房屋漏水、长毛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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