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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时,房管局将经租房出售给租房户,再由租房户履行拆迁手续,领走拆迁款,而经租房的房主却分文不得.这一做法完全违背宪法,强行将经租房产权归为房管局所有,任意买卖出售.请问:有说理的地方吗?有谁可以为民做主?

拆迁补偿 2018-08-11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如果是新房,由于存在开发商与第一手买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手买主可以主张在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您手中持有的文件,从法律上说,只是说明你对第一手买主有一个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只是一个债权关系,不是当然的物权关系。只有在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后,登记在您名下,才能够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因此,这其中可能会有开发商或者第一手买主将房屋再次转卖并给其他买主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这样您就无法取得房屋了。
  • 你好,房未满五年有些地方的政策是不允许交易出售的,现在房地产政策经常调整,建议你可以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以获得更加准确的答复。
  • 补偿款分为土地的价值、土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搬迁费用。因此,补偿款有一部分是土地所有者,一部分是承租户的。你作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人对你不予拆迁补偿是不对的。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你可以参与拆迁谈判,拿到一定的拆迁补偿。因此你应该积极参加他们的谈判,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拆迁方直接把补偿金给了房东,你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将房东和政府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要求房东返还租金、要求政府赔偿设施费用、搬迁费用、歇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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