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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988年工伤,公司确定了是工伤,后在家休养,按公司当时和父亲协商解决帮法为父亲在家修养每月给付父亲一定的工资,具体多少我忘了需要问下父亲,给付母亲一定的费用做为护理费,2000年母亲到其他公司上班就中断了护理费用,80%报销父亲生病的费用,每5年更换父亲的假肢,一直到法律规定的社会平均死亡年龄,现公司快宣布倒闭了,公司打算把父亲直接纳入社会保障,以后不管了,我们打算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这个赔偿额度是多少我们不知道,国家鉴定为4级伤残,当初我才3岁,当时并没有赔偿我的抚养费,签定了劳动合同的

国家赔偿 2018-08-11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复发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应当是工伤复发前的工资标准,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费,按照工伤医疗费标准计算。工伤后合同到期不想签,
  •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一般与用人单位无关,不过,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视同工伤处理。如果是职业病可以申请鉴定,工伤同时也需要申请鉴定。

  • 1、工伤骨折在家休养,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是可以获得护理费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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