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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合资开办的一间公司,现其中之一的股东即法人把公司所有资金撤走据为己有后退伙,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同意其退伙,但所有债权归我们所有,公司原有的债务也归我们,但我怕他利用公司的名称会产生其它的债务的话由他自己负责,那我们应该签定什么样的协议来确保我们自己的权利?是否要近快变更法人呢?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那我们应该签定什么样的协议来确保我们自己的权利?是否要近快变更法人呢?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合同纠纷 2019-08-28 03: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
    (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2..代码:
    (1)代码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3. 国税:
    (1)国税证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或章程修正)
    (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4.地税:
    (1)地税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8)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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