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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房子到期了,租户不搬。合同没有了,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8-21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租房的时候,无论是陌生人还是亲朋好友,原则上都应该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也需要写明、写细各种条款,比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付方式,修缮责任,转租约定等等。
    特别对于容易混淆、容易引起纠纷的部分,需要小心谨慎。毕竟只有落入纸面上的事情,才会被法院认可。 而像发生租户恶意不搬走这样的事件,如果有合法的租赁合同,那么就可以直接提交法院来解决。
    但如果当初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那么解决起来就会相对困难,而这种困难主要集中在取证上。

  • 1.您好,您咨询的是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构成违约;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对方拖欠租金构成违约,你方可以要求支付租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6.本案已经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你方丧失胜诉权,你方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这五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使诉讼时效中断。
  • 股权转让不影响劳动者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样如果原合同到期,权利义务的终止同样适用。新股东新管理层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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