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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老婆05年5月结婚,两人一直就没什么感情基础,准确的说是她对我没有一点感情,认识相处三个月时间就结婚了,我在铁路工作,结婚后她就要我把工资卡交给我她,三年来工资卡一直由她支配,她的一切经济都不让知道,她现在在上饶亿升售楼部工作,在去年她们公司开盘时,转房卡赚了不少钱,但这些是私下赚的公司不知道的,她也不让我知道,同时她在亿升广场按揭买了套房子,先付了6六万八,听说后来付了10多万,共付17万左右的首付款,有两万是她问我妈借的,但因为感情的不合,08年3月29号,我们发生争吵,她提出离婚,并开始分居,到民政局离婚,但她不承认自己赚到的钱,更不承认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直托着没离成,现在分居近三个月,一个三岁的女儿由我带,她也不付一分钱抚养费,女儿她说也不要,分居三个月就看过女儿三次,根本没有一点情意,发生了很多事,我也想通了和她离婚,就是在财产分割上,她不同意,一分钱不给,三月29号她把工资卡还我了,就是不承认她赚到的钱和在亿升广场的房子是共同财产,我曾到过亿生广场财务室,试途想要回购房认购单,但对放不给,认购单上写的是我老婆的名字,说真要离婚,可以请求法院去调查,我个人没有权利,但我们分居又没到两年,法院不受理,在分居期间对放又不付一分钱生活费,我虽然在铁路工作,但06年做过心脏换瓣手术后一直没有上过班,现在身体又不是很好,单位算是照顾有工资但奖金一切都没有,现在每月一千多块钱,她(老婆)现在的意思就是迫切要离婚,就以为财产问题拖着,分居她什么都不管,女儿也不管,也不付一分钱生活费,她实际工资也只有1000块,就是转房卡赚了很多,她一切都不承认,我拿她没办法,更是为难,打电话给她,她又不接,要不就是骂人,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8-11 1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您好,离婚仅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

  • 一、《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双方都有抚养义务的。
    二、起诉费由你预付,费用没有多少的。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你可据上证明你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帮忙可随时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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