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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8月结婚,婚姻一直不幸福。2004年12月我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当时丈夫不同意离婚,愿意和我好好过。我也决心改正。2月我怀孕,丈夫得知后提出离婚,但因抚养费问题我没有同意。从此丈夫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并从8月搬出家并带走所有他的物品。孩子出生时他晚上到医院看我和孩子,离开医院后让我回到娘家,现今孩子已经4个月,他平均一周来探视孩子1-2次,每次平均半小时。我不愿意在这样生活下去,决定离婚。

离婚 2018-08-11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探视权是不能终止的。如果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1、女方孕期想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擅自打掉孩子;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没有特殊的对子女抚养不利的情形,孩子的抚养权属于你。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你老公说从他们家借款15万元用于买房他就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此事,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售出,财产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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