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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车辆和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对方电动车人员受伤,【事故认定书注明是我全部责任】后来经双方调解赔偿对方人民币若干元。当时事故认定书有注明,没有调解书。请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我驾驶车辆和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对方电动车人员受伤,【事故认定书注明是我全部责任】后来经双方调解赔偿对方人民币若干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保险纠纷 2019-08-23 09: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一般是到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中队签订。
      如果是由保险公司组织双方进行的调解,也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签订;如果是双方自行协议的,也可以直接由双方自行签订,不一定要到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去签订,对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另外,在就因交通事故赔偿进行协商时,建议尽量通知保险公司也参与,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未参与,则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来核定赔偿金额,这样可能会对赔偿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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