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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了没拿到准生证/小孩已经出生了.能在女方拿准生证吗?要什么手续?

离婚 2019-08-25 02: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可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持结婚证、身份证等即可起诉离婚。
    2、不用把“未婚”变成“已婚”。
    3、离婚时要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或判决,所以要出示财产清单。
    4、再婚时要出示离婚证。证明你已离婚。
    5、可以分期给付。 仅供参考!
  •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就是说,结婚登记必须是结婚的双方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而不能由他人代办。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的男女双方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所以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结婚登记,是违背《婚姻法》规定的行为。
    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了解后,也不会准予登记和发放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 您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准生证,感谢您的提问,如有帮助到您,望采纳。
    1、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夫妻需到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 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
    2、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开具单位证明,双方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且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
    5、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小孩将来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以上程序完成以后,准生证便办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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