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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死者同居5年,死者因事故去世,二人不是事实婚姻,小李不能得到赔偿金,小李与死者弟弟曾在村长见证下约定小李可以分得赔偿金,摁过手印,小李能否得到赔偿金死者因事故去世,二人不是事实婚姻,小李不能得到赔偿金,小李能否得到赔偿金

劳动纠纷 2019-09-02 0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男女其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就是事实婚姻的证明方法。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受害人家属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
    一、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一般而言,在因过失、无知或无意侵犯他人精神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比故意或恶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同样严重的精神损失时要轻一些,即后一侵权人比前一侵权人应支付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第
    二、侵权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多少。侵权人如果获得利益了,那么必然地受害人利益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失,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利益是一定的,它总是从这一方流向那一方,那一方流向另一方。同时,侵权人获得利益的多少是与受害人利益的损害成正比的,侵权人获利多,受害人损害程度大,反之,亦成立。  第
    三、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精神利益的行为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的场合和范围内实施,会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多少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在朋友间或家庭中等小范围内侵害他人精神权益与在单位中或公共场所侵害他人精神权益之间;用口头散布与用大小字报、报刊杂志散布侵权言论之间,后一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比前一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承担更多的数额。  第
    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对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做出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对于遭受精神损害的所有受害人不论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而给以相同的赔偿,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第
    五、侵权行为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其各个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或社会后果严重,则应多赔;相反则应该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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