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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一个煤井,我们村有车的人,都开车去排队,等要煤,帮煤井老板拉给另一个收煤老板,开始运费是煤井老板给的,后来,收煤老板自己拉,我们用车去排队,等要煤,因为煤少.车多,这时我们是用车去排队得到钱,也是煤井老板给的,后来煤井老板换了会计,没有从收煤老板扣出来,煤井老板叫我们问收煤老板要.开始收煤老板也给,久了有时也给,有时不给,有一次不给,我们村的十五个开车的,可能就是强行来吧,后来那15个被公安抓住了,说是敲诈勒索,还有一些跑了,像我是人家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也不要,也不强行来,强压的,我也不在,也不去,这样算不算是敲诈勒索?现在公安叫我去自首?我有犯法吗?还有.我弟前天被抓了,强行来的,他不在.2012年3月卖车不做了,2012过完年开始向收煤老板要钱,是用车排队等煤才得钱,是敲诈勒索吗?公安叫我们过几天要交赃款.要不要交?可以保他出来吗?还有一些跑了,算不算是敲诈勒索?现在公安叫我去自首?还有.我弟前天被抓了

刑事辩护 2019-08-29 0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1、敲诈勒索的定义是指,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为目的,使用了另受害人会产生精神压力的威胁方式,多为受害人的隐私等的威胁,迫使受害人屈服,而敲诈勒索受害人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2、按照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如果敲诈勒索数额达到2000至5000以上,则已构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将会被按照刑法274条追究刑责。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达到3万至1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达到30万至5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两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亦追究刑责,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对于一年内因敲诈受过刑事处罚、敲诈勒索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义敲诈勒索等符合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将按照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标准的一半,来认定其数额。达到该数额一半的,亦追究刑责。
    4、敲诈勒索未达到追究刑责标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处罚原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敲诈勒索既遂的,应依法返还受害人的财物。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27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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