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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你好:我和我妻子在2010年结婚,由于感情不和,现在闹离婚,现在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故寻求法律离婚,希望你能帮上我。我和我妻子在2010年结婚,由于感情不和,现在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离婚 2019-09-02 07: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因为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进行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否则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1、需要分析对方是以何种理由起诉要求分割财产,针对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2、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直接与我联系。
    3、以下为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夫妻双方结婚后感情破裂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双方感情不和,可以要求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另一方,不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承担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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