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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工人,工伤,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该怎样给予对方赔付

劳动纠纷 2019-09-01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有: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并不是都须赔偿,工伤致残的才有伤残补助,死亡的才有丧葬补助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既然已经确认是十级工伤,那可以享受七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还有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项有地区差别,在这里就不误导你了。但总的说来,十级工伤,一般赔付标准在
    4.5万---6万元之间。如果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那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局与用人单位交涉,再由用人单位转付给你。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另,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原则上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不一定就是你的实发工资)。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份额。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其待遇标准按照伤残鉴定等级(一至十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等级伤残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其中七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
      停工留薪期间,受伤职工的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受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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