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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因工伤从三米高摔下,因此脚掌骨折三根,请问,工地老板应该赔偿多少和理呢?

工伤赔偿 2019-08-30 0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赔偿问题,包括下列项目:
    1、发生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2、因伤误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照常发放);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八级11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6个月;
    4、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5、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第3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取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
    第5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取高者。
    各省自行制定的,可去当地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咨询。
    如缴纳了工伤保险,赔偿中的第
    1、
    3、4项由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支付,其余由单位支付。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拒付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执行仲裁,可到法院起诉。
  • 骨折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以鉴定的伤残等级,对应你工伤所在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如广东省的话就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就是《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里面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没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给伤者。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才有赔偿,未达到最低十级伤残的,一般没有赔偿,但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工伤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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