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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人我现在老公是东阳人,现在我要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离婚有个女儿一岁,男方是二婚有个儿子,我是初婚,结婚证是在东阳领的,我户口在四川,女儿户口随我,请问能打官司吗?现在我要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离婚有个女儿一岁,我户口在四川,女儿户口随我,请问能打官司吗?

离婚 2019-09-16 0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户口上还是已婚处理方法:
    1、看是否能在您未婚夫户口所在地直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不能代理,但可让未婚夫咨询一下。
    2、如不行,可以给公安户籍人员说明合适理由,看如何简易办理。
    3、如真的涉及修改户口,在亲属、朋友、未婚夫中选择合适的人帮你代办。哪怕先到场咨询一下,免得舟车之劳。
  • 男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离婚后,在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使用其离婚证。但是,根据规定,其必须出示无配偶的单身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其离婚证,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双方协商不成,只要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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