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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律师:您好!谢谢您之前在"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有多长了"给予非常中肯的意见!因患者仍需在该院治疗,家属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可现在又没其他办法可用,病情又耽误不得,所以很着急!因该术式并发症发生率极高,且一旦发生,致死率近100%,故医学原则上不采用。患者被擅自釆用此术式手术,术后即发生严重病征,九死一生。家属已负债累累,无力支付费用,但患者目前仍需积极救治方能维持生命稳定。院方多次断药,此次断药更是长达40余天,病情有加重趋势。请问院方此举是否有致患者非命之故意?如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需与院方共同申请?还是患方可单方面提出申请?在鉴定结论出具之前,院方是否有义务保障患者人身安全?又是否有义务垫付费用,积极救治患者,以免伤害扩大?在鉴定期间,如因院方断药致患者病情加重乃至危及生命,责任谁负?若鉴定结论含有相关保护色彩,家属又有何措施可釆取?请不吝指点,谢谢!谢谢您之前在"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有多长了"给予非常中肯的意见!是否有义务保障患者人身安全?是否有义务垫付费用

医疗纠纷 2019-09-13 17: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是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诉讼,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赔偿依据。二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要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应由省一级医学会组织鉴定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1、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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