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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三年前失踪,如今找到此人,但对方只愿意偿还一半欠款,该如何解决?

债权债务 2019-09-01 16: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以债务人失踪为例,债权人起诉时有两种情况:  
    1、该债务人已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此时债权人应向该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清偿债务,如果财产代管人不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财产代管人。  
    2、该债务人未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此时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法院则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 夫妻一方欠债,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有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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