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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个门面,第一年房租两万,第二年房子让公家收回了,交房租的时候原来的房东告诉我,让我和公家说房租12000,但是他收了我19000,说是公家不租给我了,给了公家7000元好处费才租给我的,现在两年到期了,公家说要收回房子,不租给我了,我当初接手这个房子还给了上家2万的转让费,装修花了1万,我能得到赔偿么?第二年房子让公家收回了,我当初接手这个房子还给了上家2万的转让费,装修花了1万,我能得到赔偿么?

房产纠纷 2019-08-29 10: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不告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原出租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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