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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50万,我以6万元占16%股份,后来因为急事,总自己的股份向公司借款5千元,约定逾期不还,每天扣除1%股份,扣完所有股份后退出公司!现在钱没还上,请问我是否退出公司,这样的质押合同有限吗?有何法律依据?如果无效,是否我讲欠款还给公司,也继续保留我的股份?我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50万,是否退出公司,这样的质押合同有限吗?

公司企业 2019-09-14 11: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一、对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以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转让、过户,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变卖或拍卖抵押财产,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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