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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离婚(他是过错方),但是我知道在我们婚姻存在期间,他将一部分的收入,私自隐藏(自己承认过),但是离婚时,他不承认,说没有。我也没有证据。我们现在还有一些财产问题没有解决,这对他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法律上怎么规定的?谢谢!

离婚 2018-08-12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规定是夫妻离婚时,需要双方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
      一方有家暴等过错,对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赔偿。
      如果双方分割财产和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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