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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电信商标被爪是属于刑诉犯罪吗

2019-08-31 09: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
    (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
    (一)、
    (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
    二、
    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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