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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国企性质的文化公司.自2002年注册成立3年多来,因管理经营不善,至今一直处在经营亏损状态.从2003年起持续拖欠3-4个月发放职工工资(2003年拖欠3个月补发一个月,2004年拖欠4个月补发一个月,今年五一前夕,才补发一月份工资).今年5-6月在企业领导的调研和干预下,至今才补发了5月份工资.在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的情况下,三险自然也跟着拖欠,导致我们的数千元医疗费都不能及时报销.这3年多来,文化公司一直没有给职工办理和缴纳住房公积金,还拖欠职工数十万元的稿费\\\\编辑费,拖欠职工一年多的通讯费\\\\交通费\\\\午餐补助费等等.

合同纠纷 2018-08-12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医药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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