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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入院治疗一切费用有我负担了,伤者事隔半年(以超出了申请时限)于2003年3月11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应在3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而劳动局超过了法定的认定时效两年后,于2004年12月30日才做出了工伤认定。如果劳动局按照时效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我只需赔赏伤者7千元左右,而劳动局超过了两年才作出的认定,我得要赔赏给伤者3万多元。因此给我造成2万多元的损失。我不服认定上诉法院行政庭,要求法院撤消因程序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一审没支持我的请求。

劳动纠纷 2018-08-12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员工工伤,那么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的。同时在住院期间员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承担护理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效时间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或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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