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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交的住房公积金在洛阳能不能取

离婚 2019-08-29 13: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1)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3)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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