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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姥于1994年从单位购得公房一处,2007年姥姥去世,将房产赠与我。2008年办完过户手续,将房产更名到我名下。

房产纠纷 2018-08-12 1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或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房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房产的赠与才能对抗第三人。
      那么,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尚未过户,是否属于被赠与方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合同法规定此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应当按受赠人的要求交付赠与的房产。  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在我国应属实践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的协议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交付赠与物和实际接受赠与物后,合同才能生效。
    而且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特别手续的,如以房屋作为赠与物的,双方还必须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整个赠与行为才算完成,赠与合同方才生效。本案当事人李某某的妻子似乎不能分这套房子。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另一种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amp;lt;民法通则amp;若干问题的意见amp;lt;式行amp;》第128条中指出,“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 房屋过户收费标准:
    一、如果没有通过中介交易,所需费用
    1、契税:普通住宅:均价低于5000元/m2,评估价*
    1.5%;非普通住宅:高于5000元/m2的,面积超过144m2的,用于其它用途的,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规定是卖方交,可是如今很多都是买方)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五年的:评估价*
    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
    5.55%;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
    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
    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看那个中介怎么要,一般几百块。馨窝网为您解答
  • 单位的土地证、私人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需要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土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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