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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必须在本地?在外地行不行

离婚 2019-09-18 10: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 如何收养小孩,  按照我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境内收养外国小孩,但有一些条件: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具体条件,你可以查看收养法相关的知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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